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巢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2018年6月订立了《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某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202房、 62、64、66 商铺出租给巢某某使用,并约定如办证需要可签办证合同,但办证合同只作为办证用,不作为续签合同。巢某某改造后用于经营会所。合同履行过程中,巢某某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陈某某多次催促,未果。2019年11月陈某某向巢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此,陈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曹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陈某某损失。
庭审中,巢某某答辩称:在工商局查询内档,在2018年7月,陈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商铺(铺位)租赁合同》,即巢某某与陈某某某的合同已经解除,巢某某不需要支付租金。
经办律师利晓珍意见:
1.陈某某与巢某某一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陈某某与巢某某订立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陈某某已经向巢某某交付场地和场内设施设备,巢某某本人或安排其他人员向陈某支付场地租金。直到2019年11月向巢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前,陈某某一直向巢某某催收租金,期间双方是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手续。
2.陈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商铺(铺位)租赁合同》自始没有实际履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无效合同。
法院观点:
虽然杨某某曾于2018年 7月与陈某某签订《商铺(铺位)租赁合同》,但从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名称、租金标准结合巢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等审查,陈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商铺(铺位)租赁合同》应为履行巢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 “签办证合同”义务而为,而非约定由杨某某承接巢某某的承租人身份。
法院判决:
1.确认陈某某与巢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解除。
2.巢某某腾退房屋给陈某某。
3.巢某某支付的保证金70000元归陈某某所有。
4.巢某某支付欠缴租金103000元及违约金给陈某某。
5.巢某某支付欠缴电费及违约金13985.87元给陈某某。
6.巢某某支付设备承接费300000及违约金给陈某某。
7.巢某某在实际交还商铺前,按每月30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给陈某某。